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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援助 刘律师团队 刘律师毕业于广东知名法学院,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会员,广州市经济法学会监事会副监事长。刘律师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经验,尤其擅长劳动纠纷、刑事、婚姻、经济等方面的业务,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技能。在2013年,荣获广州市律师学院“优秀学员”荣誉称号,在2014年,被广州市经济法学会聘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刘律师团队成立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有许多成功案例:
1、朱某某危险驾驶罪辩护缓刑成功!
2、赖某某危险驾驶案辩护缓刑成功!
3、柯某某盗窃案辩护缓刑成功!
4、马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辩护缓刑成功!
5、陶某某抢夺案成功办理检察院不起诉!
6、甘某某组织卖淫案取保候审成功!
7、蔡某某诈骗案取保候审成功!
8、李某某盗窃案取保候审成功!
9、覃某某假冒注册商标取保候审成功!
第一条 为配合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保障和指导我市律师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法律事务,现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三条 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职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规范联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第七条 律师应当恪尽法律援助义务。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18号华以泰国际大厦6层604室,交通:公交车站:正骨医院 地铁:一号线农讲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