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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被保险人 性别 男 年龄 1岁

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17年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首期保费:·总保费: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