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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被保险人 性别 男 年龄 30岁

基本保险金额:93750

·交费方式:年交

·交费期间:10年

·保险期间:至75周岁

·首期保费:·总保费: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满期保险金额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按下述方式重新确定:

本合同满期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金账户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在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